说搬就搬 不给政府添麻烦
(二)我国的现况 这些各论建构方法总的取向都侧重于政策目的。
[20]这种观点涉及的事实并不全面,没有解释罗彩霞的高考分数达到降分录取线的情况,所以有关学者的结论受教育的机会没有被剥夺的推理过程就不圆满。参见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6页。
前者是直接的义务主体,后两者是辅助性质的主体。因此,未被明文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即受教育权的保护应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来实现,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同样,如果权利人不存在请求的可能,也不可以认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具体来说,主观公权利,又称公法权利、公权、公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实定法规范的规定,可为自己的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11]同上注,许育典文,第413-426页。
贵州师范大学填写录取通知书后,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代为领取录取通知书。我们不妨设想,如果陈父像王父那样,通过非法途径在商校填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时利用齐玉苓的档案、中考分数等材料找人替换为陈晓琪的名字,那么我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陈并未侵害齐玉苓的受教育权,齐玉苓的损失不过是期待利益的落空,商校只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7]对于收容教育决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听证。
其次是待业:漳州(1995)为15%,武汉(1998)为26%。[71]亚洲促进会,见前注[1]。罗斌等:1867例收教所收容人员性病感染情况调查分析,《岭南皮肤性病科杂志》2006年第2期。这再次说明,收容教育对遏制卖淫嫖娼作用十分有限。
而在更多案件中,当事人顾忌诉讼的社会影响而不愿起诉。部分修改的法律案,《立法法》甚至允许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20]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名称上可以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82]恩格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页664(卖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肉体剥削)。我们要问的就是:这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了呢?甚至,这些目的本身是否完全适当,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是否真的必要呢?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讨论收容教育的废除,不是讨论卖淫嫖娼的合法化。[64]然而,收容教育所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35]公众的宽容有一部分是投注给黄海波个人的,但从中也不难看出,公众对卖淫嫖娼也正变得更宽容。一般来说,除非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收容对象,[54]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节,[55]当事人是很难胜诉的。事先没有听证,事中没有通知,事后没有暂缓,收容教育的实施缺乏最基本的程序保障,根本谈不上公开、公平、公正。[61]然而,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统一由公安部主管,没有民政部门什么事了。
一些实质上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例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律上却不是行政处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5]这样做逻辑上的理由是,一个制度只要被证明是违法、违宪、违反国际公约,废除它的理由就够了。
《议事规则》允许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在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五)已经走在废除的路上 一个制度有它的产生、变异和消亡过程。
指责收容教育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108]这很难说是学员的普遍想法,但至少反映了一部分学员的心态。有研究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做了区分,认为决定不应作为法律保留的法律。芦苇:收容教育不应立即废止吗,《南方周末》2014年6月6日(与《立法法》相抵触。以性病检测和治疗为由,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长达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更是不能成立的。[14]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做好妓女的文化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安置。而对于普通卖淫嫖娼行为,没有再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
没有对事实真相的追究,光从原理中是得不出让人信服的结论的。得益于1990年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收容教育制度从正式确立起,就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这场改业从良与重操旧业的竞争中,收容教育几乎没有什么优势。[41]参见吴虹飞:昆明少女疑似卖淫案的罗生门叙事,《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27期(2009年7月13日)。
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收容教育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决定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这些条件今天已经不具备了,有些措施在今天也难以实施。除了个别报道未统计解脲支原体,感染人数基本在50%以上,相当比例的还是一身数病。
[75] 宽敞明亮的建筑设施和勤恳工作的管理人员,没有改变收容教育所呈现给人们的阴暗形象。例如,广州中院在一个案件中抓住《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使之改掉恶习的措词,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为由,撤销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
甚至,偿还交罚金和贿款所欠下的债务,也促使一些人迅速重操旧业。[99]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原文是,对卖淫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改掉恶习。
[8]《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全文如下: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一句话,只要实质内容没有变化,收容教育就还是收容教育,就应当取消。
按照规定,卖淫嫖娼人员被查获后以及送交收容教育所后,卫生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性病检查。人大代表呼吁废‘另类劳教,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s2014/ newsmaker265/,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了《应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议案)。二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法律进行修改时,《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1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被替换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同属该条的有关收容教育的款项没有触动。而最底层的,却是最容易被收容教育。
但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人也需要谨慎分析,而不能满足于人云亦云的表态、没有根据的论说。[90]但相比之下,被收容的嫖娼人员文化程度要高一些。
[72]另一篇风行网络的文章《捞一个嫖客的经历》,讲述了作者如何把人转到外地收教所,然后使之脱困的故事。潘绥铭教授根据他1990年代中期考察的情况,把卖淫分为7个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是:同居生活的二奶,一段时间内的包娼,歌舞厅里的三陪女,酒店里头的叮咚小姐,发廊妹或按摩女,娱乐场所门口的站街女,最底层的则是下工棚或住工棚的女人。
[63]参见陈振国、李聪格:真心感化失足妇女:济南收容教育所里浓郁师生情,中国山东网http://news.sdchina.com/show/191210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12日。这些意见不一定经过深思熟虑,但它们所表达的公众情绪值得决策者注意。